描述
一、办理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00 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 申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11 号)“第十七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一)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 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 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二)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 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三)所 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予保护的;(四)所涉及的布 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予登记的;(五)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六)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七)未 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八)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
二、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我司代办)
三、办事条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
2.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
3.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必须提交的文件
(二)可能需要提交的文件
(三)此外,申请人还可以自由选择以下文件是否提交
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填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二)准备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审查
六、审批结果
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具备相关条件且提交符合受理条件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资格,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